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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19-0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19-04-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
​关于征求《绍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3  16:58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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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人民群众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结合我市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经认真研究,我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绍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6日前书面反馈至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通信地址:越城区渔化桥河沿39号;

联系人:吴翊;联系电话:0575-85208279;

传  真:0575-85146099;邮箱:370251871@qq.com。


附件:绍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3日     


附件


绍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及《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结合本市实际,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自主实施;政府引导、各方支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依法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加装电梯后,相邻住宅业主日常生活受到直接影响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邻住宅业主协商解决。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签订加装电梯书面意见。

二、适用条件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含架空层),未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

(二)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有关城市规划等规范、标准要求。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分单元加装电梯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的,可以以单元为单位申请。

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资金保障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以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等由业主自行承担,具体费用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二)对市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政府给予10万元/台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财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财政实际额外进行补贴;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管线迁移单位和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各承担50%。各县(市)资金补助额度及方式,可根据各地财政实际自行制定。

(三)因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申请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井道底坑质量、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签订协议。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1.电梯使用单位;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检测等费用分担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商的同时,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由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电梯使用单位,依照《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予以确定。

(三)协议公示。

上述方案和协议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居民委员会,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申请人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和协商结果。

(四)协议备案。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所在居民委员会和街道(镇)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居民委员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协调,调解不成功的,居民委员会不予备案。

(五)施工图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镇)备案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联合审查。

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加装电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形成的书面意见;

4.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5.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意见;

6.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7.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公示报告以及相关协商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应急管理、电力、属地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以及涉及管线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通讯、电力、给排水、燃气、数字电视等管线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七)组织施工。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电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居民委员会参加。   

六、电梯管理

(一)电梯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三)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加装电梯的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协商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确定加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小区,原则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的日常管理。

(四)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得继续使用。

七、相关规定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原有小区道路的通行,造型外观应与建筑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同一小区加装的电梯应统一规格,统一色彩。

(三)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应急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对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电梯加装顺利推进。联席会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

(四)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八、职责分工

(一)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履行综合指导协调职能。

(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和区(县、市)级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协调和监督。街道(镇)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纠纷调解工作。

(三)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市场监管、民政、财政、城管、应急管理、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五)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六)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七)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讯、电力、燃气、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九、附则

(一)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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