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15  08: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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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规范重大风险辨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方式,提高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开展风险等级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工程应全面开展风险的分级工作,并根据施工过程中风险的变化转换即时进行同步预警分级。

(一)风险的等级划分

针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将风险等级划分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施工工法工艺变更等原因引起风险等级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管理部门。

(二)风险的预警管控

施工单位在涉及重大风险的施工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中应针对风险的防控明确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条件允许下有效降低实施过程风险。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的环境、同一作业面的最多作业人数及当前监测数据反映的安全状态进行风险实时评估。

具体预警分级标准根据建设单位风险管控预警管理办法执行,市质安中心对相关参建单位预警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进一步规范风险预防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牵头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周期内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辨识与评估,建立风险评估的相关制度。

三、落实责任主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牵头各参建责任主体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应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频次及相关岗位人员及职责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同时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涉及内容需变更调整的,建设单位应予以核查确认。

(二)施工单位工作职责

施工单位应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定期向监理单位出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每周对所负责的项目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施工单位片区指挥部(分公司)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每月对管辖所有项目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巡查工作。

(三)监理单位工作职责

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现场管理,项目监理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并报送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负总责。

(四)勘察、设计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工作职责

勘察、设计及监测检测等单位应配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为隐患排查治理承担主体责任和提供技术支持。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内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隐患排查治理巡查记录、隐患整改消除记录等。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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