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9  11:33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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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安〔2020〕55号

市直在建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随着预制装配式桥梁施工的推广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智慧快速路等工程的推进,流动式起重机、桥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在我市大量使用,为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等单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场行为

租赁、使用、安装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等相关内容。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二.安装和拆卸管理

(一)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到市质安中心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二)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门式起重机安拆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桥式起重机和流动式起重机安拆单位应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证书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者参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资质证书,且业务范围应覆盖相应设备。

(三)起重机械的安拆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列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目录的,可参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三、使用管理

(一)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者使用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获取产权备案证明。该类设备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起重机械的司机、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列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目录的,可参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三)对于流动式起重机械,涉及主要受力部件重新拆装的,应重新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

(四)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必须实施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四、检验检测管理

(一)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包括汽车起重机)进行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对于停用超过三个月或在监督检查时被责令停用的起重机械,须经检验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到上述设备的安拆和使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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