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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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镜湖新区职能处室(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和《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绍市建设办〔2019〕50号)有关要求,对本部门2020年11月20日前制定(包括与其他市级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并主办)和原市建管局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81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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