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1-000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2-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2  14:28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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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自我市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08号)和《<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绍市建设〔2018〕180号)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

但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发展要求相比,我市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绿色建筑发展还有较大差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为此绍兴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新政策文件。为全力保障新政策的高效有序实施,出台配套的推动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二)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住建部等部委关于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新政策要求,发挥我市作为全国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全省建筑强市的示范引领,以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加快带动我市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建筑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通过具体细化操作细则,强化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打造装配式建筑发展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的“绍兴样板”升级版,为全省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供绍兴经验和绍兴做法,在浙江“重要窗口”建设中彰显绍兴初心使命。

(三)文件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浙江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建〔2020〕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20〕1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制定。

二、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十五条具体操作性细则组成,全力保障我市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

第一条为绿色建筑实施,明确新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等级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二条为装配式建筑实施,明确新建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为全装修实施,明确新建项目实施全装修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创新性提出实施实体交付样板房制度和加强对实体交付样板房装修价格评估、公证以及实施过程管理。

第四条为规划设计条件书,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书控制性要求统一表述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住宅全装修相关内容和要求,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相关要求执行(本条款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为项目认定,图审机构在图审阶段予以核算、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在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予以监督管理;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认定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应按照《关于绍兴市涉及政策性奖励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的若干规定》(绍市建发展办﹝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为BIM技术应用,提出对BIM技术应用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为施工图审查,要求施工图审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指标进行核算,审查合格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书中予以注明。

第八条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装配式建筑推荐使用综合评标法,鼓励增设产业基地、产业工人持证上岗等项目分值。住宅全装修项目应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

第九条为施工许可证核发,明确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核发相关要求。

第十条为参建各方责任和义务,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中各项责任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验收,明确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对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项目监管要求,并对预制构件生产完成后,进入施工现场应用工程提出具体检验要求。

第十二条为销售和交付管理,提出采用装配式建造及实施全装修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销售(安置)方案、合同和交付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装配式建造、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内容,提供装修所用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清单明细。

第十三条为扶持政策享受申请,明确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申请流程。提出产业工人培训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为其他规定,提出加强标准、图集应用力度。对“限地价 竞配建”方式出让地块上的配建居住类建筑(如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宿舍楼、公寓等),是否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为附则,明确该细则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二)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

1.绿色建筑:全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绍兴市区应按三星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其他县(市)应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鼓励其他资金投资或其他区域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

2.装配式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其他区域新建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且逐年提高比例。

3.钢结构装配式住宅:2021年1月27日后立项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居住类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宿舍楼、公寓等),全部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大力推动钢结构建筑在政府投资公建项目和商品住宅项目上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到快速路、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上应用;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集中连片改造、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美丽宜居示范村等项目中,鼓励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4.住宅全装修: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其他区域内新建非装配建造的商品住宅,鼓励实施全装修和成品交付,全市全装修覆盖率逐年提高。

(三)文件期限

文件施行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中心

解 读 人:毛红卫/韩坚强

联系方式:0575-85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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