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
||||||||
|
||||||||
请将申请表于6月30日前送往或邮寄至协会陈燕处,经审核后批准入会并颁发会员证书。(绍兴市建筑业协会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环宇总部大楼12A,电话:85202086) 绍兴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领域科技进步和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行业专家作用,提升协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绍兴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绍兴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专家委员会。为了规范建筑专家委员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专家委员会旨在发挥各类专家的专业技术才智,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和本协会推动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数字建筑、优质工程评审等工作,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促进行业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专家库的专家,包含两个类别。即:质量管理(市优质主体及兰花杯优质工程等)评审专家、科技创新(BIM成果、QC成果等)评审专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入选建筑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 第五条 绍兴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专家委员会,由本协会组建管理。建筑专家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续聘续任。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建筑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委员由本协会会长兼任。 第二章 专家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工程建设行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在本行业或专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 2、熟悉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3、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5、本人愿意接受协会对专家的管理要求,积极参加市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协会组织的促进工程建设水平提升的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且能得到所在单位的支持。 第七条 专家专业类别: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经济管理等四大类组成。 第八条 专家库人员在下列范围内产生: 1、特级及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总工或技术部经理; 2、特级及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电力、水利、交通等各专业局的质量处或工程处室负责人; 4、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建筑、电力、水利、交通主要技术骨干。 5、市级和各区(县、市)及市属各开发区质安管理中心主任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料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协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填写《绍兴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 (二)由申报入选专家库的人员所在会员单位(法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将申请资料报送协会秘书处; (四)协会秘书处受理专家申请资料; (五)秘书处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遴选后,经会长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材料清单 1.《绍兴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附件一); 2.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书扫描件; 3.曾担任过的各类型评审专家的证书或聘用文件扫描件(近3年); 4.发表的论文、专著、工法及专利(近3年); 5.个人所获荣誉证书(近3年); 6.本人近期的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2张。 (二) 申报资料要求 1.将上述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 2.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455930913@qq.com。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咨询、鉴定、评审、评优、推荐、讲学和交流等活动。 (二)接受委托,代表协会参加绍兴市、浙江省及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行业调查、课题研究、技术鉴定、工作检查等活动。 (三)专家在完成委托的咨询服务等活动后,按规定获取服务津贴。 (四)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 (三)认真完成协会(认可的委托方)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发挥作用,向协会提出有关技术进步、行业科技发展的建议和信息;提交有利于行业发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第五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对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期限五年。 第十五条 协会对入库专家,负责统筹管理使用或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 协会应创造条件,组织专家开展活动,并根据活动和工作的需要,在专家库内选用相应专家。 第十七条 协会对入库专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信息包括专家个人基本情况,参加活动情况,使用部门(单位)评价意见等内容。专家信息将通过网络、在线服务等手段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专业组会议。与专家的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专家库内的专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专家需自尊自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参加活动。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协会专家的名义,对外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授课等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咨询服务、评审、评优、技术鉴定等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索要、接收超越政策规定以外的报酬和礼品。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接受委托参加活动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被举报的专家,经协会查证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除名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专家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或委托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建筑业协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绍兴市建筑业协会 二0二一年五月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