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029/2021-004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房地产,其他,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字号: | 绍市建设〔2021〕4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1—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绍兴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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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信用管理办法。 总体要求 (一)规范全市范围内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绍兴市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统一发布全市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市直工程施工企业和尚未在我市承接工程的市外施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辖区的施工企业和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等相关工作。 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 (四)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等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受到各级政府及住建部、省建设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五)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各施工企业在网上自行填报,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录入信用系统。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录入信用系统。 (六)施工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需在接到信息录入通知后5日内向信息录入部门提出申诉意见,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逾期视作放弃申诉。 三、信用综合评价方式 (七)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行记分制,包括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所有施工企业在录入基本信息后,信用初始分均为60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收集情况对企业予以加减分。 (八)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信用信息评分制,信用管理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分别为:A级:累计得分排名前5%(含,小数时向下取整);B级:累计得分排名前25%(含,小数时向下取整);C级:累计得分排名前60%(含,小数时向下取整);D级:累计得分排名前90%(含,小数时向下取整);E级:累计得分排名前100%。如果企业分值在60分及以下的最高评定为D级。 (九)施工企业资质分立的,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予以保留,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高于或等于60分的,新分立出资质的企业初始分为60分;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低于60分的,新分立出资质的企业初始分采用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施工企业资质合并的,合并前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均高于或等于60分的,合并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采用原信用综合评价分最高的企业分值;合并前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有低于60分的,合并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采用原信用综合评价分最低的企业分值。 (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A和E级的施工企业名单在市建设局官网上公布,其余企业评级结果可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进行查询。 四、评定结果应用 (十一)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等进行差别化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B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优先享受保证金减免等各类政策扶持,D级施工企业作为重点检查或者抽查对象,E级企业作为必查对象,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E级企业进行一次资质动态核查,该企业承揽工程作为重点必查对象,且所有检查结果需备案留档。 (十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结果。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设单位可以查阅相关企业最近3年内的信用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可限制E级施工企业参加竞标。 五、监督管理及其他 (十三)施工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填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市外企业由市建设局予以处理。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管理标准全面采集信息,并对照考核标准及时监督检查。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施工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投诉、举报。 (十七)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试行)
绍兴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信用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规范全市范围内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绍兴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统一发布全市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理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市直工程监理企业和尚未在我市承接工程的市外监理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辖区的监理企业和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等相关工作。 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 (四)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等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从业人员及承揽监理业务情况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受到各级政府及住建部、省建设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良 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五)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各监理企业在网上自行填报,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录入信用系统。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录入信用系统。 (六)监理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需在接到信息录入通知后5日内向信息录入部门提出申诉意见,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逾期视作放弃申诉。 三、信用综合评价方式 (七)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行记分制,包括监理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所有监理企业在录入基本信息后,信用初始分均为60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收集情况对企业予以加减分。 (八)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信用信息评分制,信用管理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分别为:A级:累计得分排名前5%(含,小数时向下取整);B级:累计得分排名前25%(含,小数时向下取整);C级:累计得分排名前60%(含,小数时向下取整);D级:累计得分排名前90%(含,小数时向下取整);E级:累计得分排名前100%。如果企业分值在60分及以下的最高评定为D级。 (九)监理企业资质分立的,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予以保留,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高于或等于60分的,新分立出资质的企业初始分为60分;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低于60分的,新分立出资质的企业初始分采用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监理企业资质合并的,合并前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均高于或等于60分的,合并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采用原信用综合评价分最高的企业分值;合并前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有低于60分的,合并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采用原信用综合评价分最低的企业分值。 (十)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A和E级的监理企业名单在市建设局官网上公布,其余企业评级结果可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进行查询。 四、评定结果应用 (十一)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等进行差别化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B级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扶持,D级监理企业作为重点检查或者抽查对象,E级企业作为必查对象,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E级企业进行一次资质动态核查,该企业所监理项目作为重点必查对象,且所有检查结果需备案留档。 (十二)建设单位在监理业务招标环节,应当充分考虑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结果。在监理企业招标中,建设单位可以查阅相关企业最近3年内的信用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可限制E级监理企业参加竞标。 五、监督管理及其他 (十三)监理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填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市外企业由市建设局予以处理。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管理标准全面采集信息,并对照考核标准及时监督检查。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监理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投诉、举报。 (十七)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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