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1-006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9-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建设办〔2021〕11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6—2021—000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市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8  11:3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分享:



各区、县(市)建设局、财政局:

为完善租赁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公租房保障水平,根据《2021年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点》、《2021年浙江省社会救助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各区应加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具体如下:   

一、完善租赁补贴标准

(一)提高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平方米20-30元/月范围,具体由各区自行确定。

(二)调整分档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按以下分档标准发放:

1.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含)的,按补贴标准100%发放。

2.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以上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300%(含)以下的,按补贴标准80%发放。

3.对中等收入保障家庭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补贴标准40%发放。

4.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专学历按每人(户)每月300元发放,本科及以上学历按每人(户)每月500元发放。

5.保障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发放。

各区可单独制定消防救援人员、创业创新人员等特殊群体的补贴标准。

二、明确补贴发放周期

1.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含)的,租赁补贴按月发放。

2.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按月发放。

3.其他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强化资金要素保障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租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资金。其中,越城区公租房年度保障资金在扣除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的50%,由市本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予以补助,补助限额为1000万元。

各区应结合实际,及时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调整完善,于2021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正式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3日


绍市建设办〔2021〕110号联合发文.docx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