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3-000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2-21
主题分类: 其他
《绍兴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21  09:22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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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随着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持续推进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已成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建筑企业也面临着低、小、散的问题,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大型央企、国企有较大差距,且挂靠、串标围标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守信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及时得到鼓励,失信企业未得到有效惩戒,市场未形成健全的诚信机制。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建设局在《关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绍兴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试行)》),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主体责任,划分了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确定了评价方式及结果应用。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试行)》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等文件,并参考省内外已经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城市的工作经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5条,涵盖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信息的定义、信息采集工作流程、主体责任、评价方式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明确采集流程。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相关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地在省外的监理企业由首次入绍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三)明确信用评价方式。

1.周期和公布。评价周期为3个月,市信用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分数。

2.申诉复核。每一评价周期结束后第一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申述期,各监理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存在信息出入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对前一评价周期末的企业信用信息无异议;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收到企业反映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复核工作。

3.等级标准。每一评价周期结束后第一个自然月的20日,将工程监理企业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并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发布。

A(优秀):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25%(含)。

B(良好):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75%(含)。

C(一般):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95%(含)。

D(较差):信用评价分排名95%以下。

E(差):被列入浙江省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4.首次参评。企业首次参与本市信用评价的,以注册日次日零时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参照同等分数企业档次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原信用排名及等级保持不变。

(四)明确评定结果应用。

1.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

2.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3.对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四、其他事项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毛红卫/沈巍

联系方式:0575-8513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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