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029/2023-001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控服务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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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6年以来,随着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系列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在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我局联合市银保监局,于2020年相继出台《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绍市建设〔202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绍市建设〔2022)50号),不断创新机制办法,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制度机制,目前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已基本实现安责险全覆盖。随着安责险深入推进,安责险在事故预防服务水平不高、数据信息归集共享不畅、市场行为有待规范方面的等问题逐步凸显。针对现阶段安责险工作中事实存在的各类问题,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坚持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深化完善安责险风控服务机制,提升安责险风控服务水平,更好发挥安责险预防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作用,我局联合市银保监局就如何加强风控服务行为进行了专题研讨,逐步制定完善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8〕348号)、《绍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工作方案》(绍市安委办〔2020〕7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2〕13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标准规范,制定本通知。
三、制定过程
为有效提升安责险风控服务水平,更好发挥安责险预防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作用,按照工作部署,我局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调研我市、周边地市建筑领域安责险风控服务基本情况,在借鉴杭州市等地区经验做法,参考其他高位行业领域安责险风控服务管理办法和浙应急法规〔2022〕133号等文件精神,经会商绍兴银保监局,并听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保险机构、建筑企业等单位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兵查阅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起草了本通知。并于9月27日起多次向市级相关部门、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保险企业、建筑业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根据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通知。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和一份风控服务机构检查表,分别对承保机构、风控机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相关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服务要求和工作职责,明确承保机构和风控机构参照标准和具体工作职责。要求承保机构加强风控机构管理,按照相关制度规范督促风控服务机构开展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工作,据实列支预防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专款专用。
二是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和分级处置,主要对风控机构的服务内容予以细化,包括隐患排查基本要求和风险隐患分级处置要求。承保机构督促风控机构编制“一项目一方案”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方案,风控服务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对一、二级风险源100%核查。风控服务期间发现的一级、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二级风险隐患要立即提出停工或局部停工意见,并上报承保机构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三、四级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直至闭合。
三是进一步强化服务监管和属地联动,进一步明确承保机构、风控机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局、绍兴银保监分局各自工作要求和职责内容。承保机构督促风控机构及时出具月度、季度、年度隐患排查及问题清单、安全生产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等,并建立风控机构考核机制,定期对风控机构的服务内容开展考核;各地建设主管部、承保机构和风控机构建立风险隐患互通机制,及时研判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处置风险隐患,同时开展风控机构季度考核工作;市建设局、绍兴银保监分局适时开展专项清理或检查,并进行专项治理。
五、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领域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和风控服务机构。
二是适用于按规定需办理安责险的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施行日期
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毛红卫/沈健
联系方式:0575-85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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