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3-00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8-11
主题分类: 其他
关于《绍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1  15:36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分享:


现将《绍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部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23〕23 号)等文件以及法治浙江建设考核、“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等工作均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

目前,我市制定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尚无配套的自由裁量基准。根据《绍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裁量权基准和柔性执法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基准。

(二)制定目的

规范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我市建设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文件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23〕23 号)、《绍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裁量权基准和柔性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

二、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涉及18条行政处罚事项。

1.《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共涉及3条行政处罚事项:

(1)对建设单位未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的,或者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未报告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43000)。

(2)对建设单位未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未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45000)。

(3)对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或者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44000)。

1.《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共涉及15条行政处罚事项:

(1)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29000)。

(2)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2000)。

(3)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其有权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价格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28000)。

(4)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9000)。

(5)对物业服务人未按时报备物业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41000)。

(6)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公开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40000)。

(7)对物业服务人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措施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42000)。

(8)对物业服务人退出时拒不移交结余的前期物业服务启动经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0000)。

(9)对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隐匿、转移、毁损有关财物和资料,或者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1000)。

(10)对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或者擅自处分业主共有物业及其收益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3000)。

(11)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阻挠、妨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和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4000)。

(12)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5000)。

(13)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6000)。

(14)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7000)。

(15)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权力基本码:330217H38000)。

(二)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仅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实施日期

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毛红卫/杨国永

联系方式:0575-8809306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