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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4-00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1-0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市建设〔2024〕2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6—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8  14:16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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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市区公租房保障水平,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并经市政府同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分类保障

(一)确保全面覆盖。市区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应覆盖以下群体:

1.城镇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通过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且住房困难的。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含),且住房困难的家庭。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且住房困难的家庭。

4.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且在当地就业的住房困难家庭。

公租房申请对象人口、户籍、财产、住房及就业、学历等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二)加强重点保障。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职工的公租房保障申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二、加强资格审核

(一)优化申请流程。申请对象可在线下服务窗口或浙里办APP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从受理之日到公租房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原则上申请对象人口、户籍、收入、财产等主要共享省大救助系统数据信息,部分信息无法共享或不全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印证材料;遇有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的,办理时限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定期公布条件。各区应按照省《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要求,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商品房销售均价等,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报纸等渠道公开各类公租房申请对象准入具体条件。

(三)加大核查力度。各区应对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资格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复核,并利用市公租房管理系统等数据共享功能对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开展动态核查。

三、严把保障标准

(一)实物配租标准。各区应结合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财力、公租房户型及地段等实际确定公租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和租金标准,其中,保障面积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户均36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各区应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收入状况等实际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的面积和补贴标准,并按月或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其中,保障面积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户均36平方米;补贴标准应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分档设置,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的40%;保障对象月补贴金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发放。

(三)落实优先保障。对城镇住房救助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器官捐献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

对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在户型选择、房源面积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全免;选择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按低保家庭标准发放。

(四)加强运营管理。各区应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转租转借、损毁房屋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置。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与专业住房租赁运营企业合作等方式,提升公租房管理服务水平。

本通知于2024年2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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