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14:48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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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起重机械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现对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流动式起重机是指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二、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核查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进场。核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一)出厂合格证;

(二)产权证(适用时);

(三)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

(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适用时);

(五)机动车行驶证(适用时);

(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适用时);

(七)环保登记牌和排气烟度检测报告(适用时);

(八)近期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进场后,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办理手续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现场作业条件进行检查验收。作业部位、位置或路线一旦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一)起重吊装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落实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作业是否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二)设备是否经检测和安装验收合格,是否已办理使用登记。

(三)设备型号、设备代码、额定起重量等信息是否与定期检验报告一致。

(四)作业前应注意支撑伸缩脚是否伸出;支撑地面承载力是否已验算且符合要求,换填区和地耐力有疑问的区域是否有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报告且符合要求。支撑垫层是否符合要求。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符合要求,人证是否相符,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是否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水平仪、制动器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七)吊索、吊具是否完好,吊钩防脱绳装置是否失效。

(八)流动式起重机械是否与沟渠、基坑、边坡、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九)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现场是否设置警戒区域。

五、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吊装作业,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二)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期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旁站监督。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起吊设备、作业条件及被吊件一切正常后方可起吊。

(四)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起吊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停止作业,待排除故障和异常因素后方可再行作业。

(五)作业期间,应做好起吊作业周围的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遇夜间吊装作业、多机抬吊作业、跨路吊装作业等特殊作业情形的,应在吊装方案中明确安全措施。严禁未阻断交通的情况下跨路吊装作业。

(六)设备维保单位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流动式起重机械性能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七)在开展超危大工程吊装作业时,由建设单位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市质安中心。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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