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不合格项处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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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范建设工程不合格项的处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检测,并认真做好见证取样工作,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使用。 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和实体检验,其结果应符合相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的规定。 三、当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四、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不合格项的闭合管理,确保不合格项处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我中心在日常开展抽查工作时,发现有不合格项未及时处理的,将下发整改通知,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处理,涉及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的要求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市质监〔2010〕05号”、“绍市质安监〔2017〕59号”同时废除。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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