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业协会法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
||||||||
|
||||||||
请将申请表于6月30日前送往或邮寄至协会陈燕处,经审核后批准入会并颁发会员证书。(绍兴市建筑业协会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环宇总部大楼12A,电话:85202086) 第一条:为了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法务专家委员的作用,根据《绍兴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绍兴市建筑业协会法务专家委员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建筑业协会法务专家委员会由本协会组建管理。法务专家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续聘续任。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本法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委员由本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条:法务专家委员会由本协会会员单位中特级和部分一级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长期参与项目施工管理的一级建造师、致力于建筑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等单位、个人组成。 第四条:法务专家委员会旨在发挥各类法务专家的专业技术才智,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和本协会提高建筑企业学法用法意识,提高工程施工中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促进行业持续发展。 第五条:法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政策; 2、通过宣传贯彻、调研,向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企业的愿望与要求,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施工企业疑难法律问题的研讨、实务培训; 4、组织学习考察先进企业法务管理; 5、对会员单位委托的疑难复杂个案,进行咨询或法律论证,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6、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防范法律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法务专家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建筑业法律工作,熟悉法务管理工作,具有扎实的工程造价、工程技术或工程建设法律等专业基础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及口头书面表达能力,从事或担任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岗位3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高级职称。 3、身体健康,能适应专家工作负担的劳动强度,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法务专家委员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本协会。 2、本协会根据申报资料(学历、职称、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筛选,确定拟聘人选。 3、经本协会秘书处审议,会长同意后公布聘任。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聘任: 1、自愿退出; 2、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 3 、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 4、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所在委员会安排的活动; 5、故意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 6、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 7、本人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8、受到刑事处罚的; 9、因违纪违规等其他行为,需要取消其聘用的。 第九条:本办法由绍兴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绍兴市建筑业协会 二○二一年五月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