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029/2022-0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建设〔2022〕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2—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绍兴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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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7〕7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绍兴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3日 附件: 绍兴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责任,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现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常态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7〕72 号)以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总结吸收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各区、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公室负责属地或管辖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管理责任,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环节。 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设计质量管理第五条 绍兴市各地块、各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主要控制指标,取值不得低于《绍兴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称《规划设计导则》)“3.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规定;有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按规划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规划条件及《规划设计导则》所明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指标要求,并在设计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中明确。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合理选择海绵设施规模及类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专篇编制大纲详见附件1),其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设计深度应满足规划指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附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自评表并同时送审(施工图设计自评表详见附件2)。 第八条 项目设计各阶段评审中,应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开展对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并对海绵设施的工程质量以及项目是否满足规划条件中相关海绵城市指标要求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管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海绵设施施工过程中,应留存相关隐蔽工程文字、图片、影像资料,资料应内容真实、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中的海绵设施工程实施监理,确保工程按图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 第四章 验收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雨水渗透设施、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设施、雨水管渠等隐蔽工程应按隐蔽工程要求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同步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形成海绵设施符合性验收表(表式详见附件3),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未提供海绵设施符合性验收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查验是否按图施工和海绵设施施工质量,重点对海绵设施布局、规模、竖向标高、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地表导流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部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海绵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步移交相关管理单位。 第五章 其他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建设效果进行抽查或评价。对未按本办法执行、工程质量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的各方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整改落实,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3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章/节)编制大纲 2. 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自评表 3. 海绵设施符合性验收表
附件1: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章/节)编制大纲1. 项目概况(1)项目情况 (2)编制依据、原则 (3)现状条件分析 a.建设项目周边现状市政雨污管线分析,包括市政雨污水管线走向、管径、标高、接纳能力进行分析。 b.建设项目地块现状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状态进行分析,主要对现状地块的绿地率、径流总量、排水方式、土壤的土质、地下水位及下渗能力等进行分析。 (4)相关规划衔接分析 分析项目建设用地所在控规的规划、排水、园林等专业相关内容,及其他相关规划(海绵专项规划)内容,明确建设项目的设计目标。 地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排水体制、排水方向、径流系数控制、径流总量控制率等。 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排水体制、排水方向、排水管径、径流系数控制、径流总量控制率等。 2. 海绵城市设计内容(1)建设目标 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设计控制目标,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主要指标。 (2)确定技术路线和总体设计思路 根据建设目标及建设用地情况,对低影响开发建设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即对现状条件进行低影响开发限制因素和有利因素的分析评价,提出低影响开发的难点及开发策略,提出技术路线和总体设计思路。 (3)设计计算 根据设计技术路线和具体的下垫面情况,结合规范规程推荐的雨量径流系数,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和需要控制的雨水总量。 (4)方案设计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设计应与项目总平面、竖向、园林、建筑、给排水、结构、道路、经济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通过各专业的协调配合,明确各类LID技术设施(如下凹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绿色屋顶等)设置位置、规模、设计尺寸及采用的技术参数,以及超标雨水排放与常规排水系统的衔接措施等。并对采用的LID技术措施进行介绍。 3. 结论明确通过设计后,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SS综合去除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达到的结论;明确本项目采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和面积。 4. 附表及附图(附表和附图可以插入文本说明中)附表:各类设施计算表。 附图:汇水分区图、海绵设施总平面布置图、海绵设施绿化配置图及海绵设施详图等。
附件2: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自评表
附件3:海绵设施符合性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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