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3-005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10-31
主题分类: 其他
《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31  10:38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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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起草背景

建筑业是我国民经济市支柱产业、富民产业之一。2022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达5057亿元,省内产值3130亿元,增速12.6%;完成建安投资1541亿元,增速10.1%;建筑业增加值569亿元,同比增长5.5%,占GDP的7.7%;完成税收61.86亿元,占全市税收8.6%,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面对当前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发展瓶颈的掣肘愈发凸显,我市建筑业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调整,同时也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核心竞争力不强,企业多而不强等问题,不能适应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和《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顺应住建部新资质标准修订框架的改革方向,解决重点企业面临的资质申请、日常监管、项目承揽、人员培训取证、创优夺杯等方面的困难。进一步彰显“绍兴建筑”品牌效应,打造成为全国建筑业发展排头兵,成为展示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重要窗口”。

二、主要内容

(一)培育目标。培育形成一批发展潜力好、核心竞争力强、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我市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到 2025 年,力争培育10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 4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示范企业必须为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企业。认定条件除了规定示范企业的资质、产值、税金、劳动生产率、创优评杯等基本条件外,还列了“7类情形”负面清单,全面综合性地开展认定。因考虑到我市建筑业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对企业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降低了其奖项数量要求。

(三)认定程序。示范企业每两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复核和增补工作,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一是认定和增补工作。企业应于每个认定年度或增补年度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我局汇总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住建部直报系统数据进行核验,确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局官网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是复核工作。复核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由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已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负面清单中“7类情形”进行复核,我局对存在“7类情形”的企业及时清出。

三是复评工作。对所以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复评,企业按照最新认定条件重新上报材料,逐级审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出。

(四)政策支持。一是支持项目承揽方面,鼓励支持示范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邀请招标项目投标,对联合体项目业绩予以认可。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将“建筑业示范企业”纳入定标参考要素“企业匹配性”指标之一。二是在差异化监管方面,对示范企业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特别是质量安全事故处罚上,非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法从轻处理。三是在创优评杯方面,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创优创杯、示范创建、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四是在人员培训考核方面,为示范企业在相对紧缺的安管人员、特种人员培训考核上予以支持以及送服务上门等,按规定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最后,《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对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落实重点培育政策的要求,以及对示范企业通过省级支持政策获得的各类资质资格不能转让或买卖资质的要求,明确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实施方案》至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王丽娜

联系方式:0575-8522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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