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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3-005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10-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字号: 绍市建设〔2023〕6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6—2023—000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15:27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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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市)建设局:

为巩固我市前期农村危房治理改造成果,及时有效治理今后动态新增农村危房,实现我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管理持续有效,确保农民群众住有所安,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含农村自建房)治理改造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善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农房安全管理政府属地责任、各级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责任,做到农村危房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

二、工作内容

(一)及时发现农村危房

健全农房安全巡查机制,构建“农户自查、村级巡查、乡镇排查、县级抽查”的农房安全排查工作体系,及时发现农村危房,切实保障农房安全。

1.农户自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须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村(社区)“两委”。

2.村级巡查。村(社区)“两委”应当加强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排查。乡镇(街道)要依托基层智治系统,按照《绍兴市农村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实施方案》对农村房屋开展常态化网格巡查,并通过例行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初判隐患房屋并上报;对巡查人员常态化网格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7天内核实异常房屋情况,及时在农房“浙建事”系统内上传房屋核查信息。

4.县级抽查。县级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房巡查实施监管,对农房安全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5.对于农村困难家庭(即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低保边缘户等4类对象)危房即时救助方面,各地建设部门要积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协同,根据民政、残联等部门通过系统共享的4类困难家庭信息,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及时摸排4类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情况并开展即时救助。

(二)迅速开展安全鉴定

通过上述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属地建设部门备案。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应当将人员立即腾空后再开展鉴定。危房鉴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农村危房。

(三)有效实施治理改造。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和经营。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改造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其他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采取“腾、拆、修、控”等方式分类处置。同时,危房改造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等规范要求。

针对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C级危房的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腾空防控的危房,各地要引导房屋责任人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难以采取工程措施的,要设立危房标志,实行硬隔离管理,周边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四)健全危房管理档案。动态发现并经鉴定确认为农村危房后,按“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纸质档案,由乡镇(街道)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并同步将纸质档案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全省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全过程管理,信息档案内容应包括排查初判疑似危房、鉴定确认危房、整治方式、修缮加固后复核鉴定等全过程信息。其中,涉及4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的,还需归入或录入按要求填写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等材料。

(五)加强安全动态管理。加强雨季、汛期以及特殊天气情况下的农房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农户主体责任,落实房屋安全巡查监管机制,及时排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做好常态化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农房安全的监管责任,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治理的组织实施。

属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策保障,对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总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和其他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实施责任,负责常态化、网格化日常巡查、动态及时发现危房和协助配合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农村困难家庭和其他家庭危房动态清零。

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不定期会商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农村危房信息共享,随时互通相关部门掌握的,研究确定解危治危措施和即时救助任务,确保动态发现的农村危房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治理改造。

(二)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财政要对农村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工作予以资金支持,同时要根据当地财政实际情况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政策,统筹保障改造资金,切实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问题。同时要探索以奖代补、公证拆除等方式推动责任人改造解危。

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要进一步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加强全域土地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更好的保障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建设用地。

(三)进一步强化宣传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农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农房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普及房屋安全知识,宣传农房安全事故的严重危害,营造人人关心、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本文件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绍市建设〔2023〕60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长效机制的通知.pdf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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