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11-08  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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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绍政发〔2022〕24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3〕8号)。征收范围:东至十三亩头,南至十三亩头24-1,西至鲁迅中路448号,北至孟家桥河沿。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34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384.06平方米。签约期限: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3日。搬迁期限: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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