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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4-000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1-0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市建设〔2024〕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6—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1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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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2〕4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做好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首次来绍(缴纳社保)36个月内在各类企业、科研院所工作,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且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等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无房高校毕业生和技师(含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2年内取得技师证的毕业生)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无房职工(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来绍工作且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

二、保障标准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含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2年内取得技师证的毕业生)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二)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且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等同)学历的,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条件

保障对象申请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首次在绍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36个月内(含首月),在绍兴市各类企业、科研院所工作,且已办理社会保障卡。

申请时,原则上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如社保缴纳地和个税缴纳地不一致的,以个税缴纳地为准。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同一区、县(市),由劳务派遣人员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通过“绍兴人才码”提交申请、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劳务派遣合同等材料。

(二)在绍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前,已取得全日制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且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等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2年内取得技师证的毕业生不作此要求)。

(三)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区、县(市)内无自有住房(含预售商品住房)。申请人已婚的,配偶也应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区、县(市)内无自有住房(含预售商品住房)。

(四)申请人已婚的,若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按自愿原则,由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保障。

(五)租赁补贴不得与建设部门负责准入管理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同时享受,不得与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人才公寓重复享受。享受人才房票或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后,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在“绍兴人才码”应用场景申请,并提交承诺书授权调取相关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二)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保、人才房票、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人才公寓等信息进行审核,婚姻、住房、学历等信息通过大数据接口完成自动比对,并将审核、比对通过的结果推送至建设部门。后建设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等信息完成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若无法数据共享或共享信息不全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三)公示。建设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拟保障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次日确认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四)补贴发放。每月信息自动比对校验通过后,发放上月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卡中,发放结果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保障对象在绍兴市各区、县(市)申领租赁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五)信息校验。建设部门牵头通过大数据共享信息系统每月对保障对象相关信息开展自动比对校验。无法大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校验。

(六)变更申报。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重新提出申请:

1.社保、住房、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2.工作变更或调动至绍兴市内其他区、县(市)的。

(七)资格取消。保障对象因社保、住房、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导致每月信息比对未通过的,将暂停或取消保障资格;因工作调动等导致在绍兴市社会保险中断累计超过6个月的,取消申请及保障资格;对重复领取补贴或虚报、瞒报的,取消申请及保障资格,并将影响其他人才服务保障资格申请。

五、职责分工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由各区、县(市)负责。

(一)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保障资格申请初审,及社保、人才房票、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人才公寓等信息审核;负责做好大数据共享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信息校验工作。

(二)建设部门负责保障资格申请终审,及建设部门负责准入管理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等信息审核;负责做好公示确认、租赁补贴发放及相关信息校验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本通知于2024年2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绍市建设〔2020〕8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就业职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绍市建设办〔2021〕30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绍市建设〔2024〕5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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