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029/2023-001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建设〔2023〕20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3—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控服务管理的通知 |
||||||||||||||||||||||||||||||||||||||||||||||||||||||||||||||||||||||||||||||||||||||||||||||||||
|
||||||||||||||||||||||||||||||||||||||||||||||||||||||||||||||||||||||||||||||||||||||||||||||||||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监管组,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2]1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绍市建设[2022]50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水平,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预防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服务要求和工作职责 承保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委托第三方风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风控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加强风控机构管理,据实列支预防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并及时对安责险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按照授权和工作需要依法共享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按照《施工现场风险源分级与防范措施一览表》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要求督促风控机构开展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工作。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二、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和分级处置 (一)隐患排查基本要求。承保机构应要求风控机构编制“一项目一方案”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方案,事故预防服务应贯穿工程项目各施工阶段。合同签订后,承保机构应督促风控机构及时对项目开展首次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并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施工现场风险源分级与防范措施一览表》中列明的一、二级风险源,应做到 100%核查。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工程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应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服务。 (二)风险隐患分级处置。承保机构应督促风控机构在现场服务中,对发现的一级风险隐患应立即提出停工或局部停工意见,并上报承保机构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二级风险隐患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严重隐患,上报承保机构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三、四级风险隐患,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送达相关责任单位,由监理单位负责整改落实,闭合后提交风控机构。 三、进一步强化服务监管和属地联动 (一)承保机构应要求风控机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保管各次服务形成的文档资料,及时出具月度、季度、年度隐患排查及问题清单、安全生产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等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成果,上报承保机构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风控机构考核机制,定期对风控机构的服务内容开展考核,对风控机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承保机构和风控机构联动,建立风险隐患互通机制,及时研判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对发现的一级风险隐患,应及时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将处置情况每月上报市建设局。同时开展风控机构季度考核工作,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提交承保机构,评价结果将作为对风控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市建设局、绍兴银保监分局将根据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推进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清理或检查,对应保未保、违规承保、盲目低价竞争、事故预防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依法纠正和查处;对风险隐患处置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 承保机构自行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安责险第三方风控服务机构检查表 (此页无正文)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绍兴监管分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安责险第三方风控服务机构检查表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