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4-002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7-05
主题分类: 其他
【视频与文字解读】《绍兴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5  15: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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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对《绍兴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绍市建设〔2023〕9号)(以下称《办法》)部分内容实施修改。

一、修改内容

(一)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由3个月修改为“1个月”。

(二)第(八)条信用等级修改为

A(优秀):110分以上(含);

B(良好):85—110分(含);

C(一般):75—85分(含);

D(较差):75分以下。

E(差)。

(三)第(九)条第一点:发生虽未亡人但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修改为“3个月”。

(四)第(九)条第二点:发生一般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修改为“6个月”。

(五)第(九)条第三点:发生较大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二级,降档有效期修改为“12个月”。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等文件,并参考省内外已经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城市的工作经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5条,涵盖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信息的定义、信息采集工作流程、主体责任、评价方式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明确采集流程。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相关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地在省外的监理企业由首次入绍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三)明确信用评价方式。

1.周期和公布。评价周期为1个月,市信用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分数。

2.申诉复核。每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申述期,各监理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存在信息出入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对前一评价周期末的企业信用信息无异议;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收到企业反映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复核工作。

3.等级标准。每个自然月的20日,将工程监理企业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并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发布。

A(优秀):110分以上(含);

B(良好):85—110分(含);

C(一般):75—85分(含);

D(较差):75分以下。

E(差):被列入浙江省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4.首次参评。企业首次参与本市信用评价的,以注册日次日零时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参照同等分数企业档次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原信用排名及等级保持不变。

(四)明确评定结果应用。

1.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

2.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3.对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绍兴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绍市建设〔2023〕9号)同时废止。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布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毛红卫/沈巍

联系方式:0575-851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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