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029/2024-002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建设〔2024〕4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6—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绍兴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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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滨海新区规建局、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对《绍兴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建设〔2023〕9号)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6日
绍兴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监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浙江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建立“绍兴市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市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市直管项目的信用信息采集由市建设局负责,滨海新区、镜湖新区管辖项目的信用信息按各自管辖职责予以采集。 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 (四)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信息记录和其他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构成,满分150分。具体评价方法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第二点实施。 (五)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面的“诚信管理”子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相关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地在省外的监理企业由首次入绍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三、信用评价方式 (六)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个月,市信用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 (七)每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申述期,各监理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存在信息出入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对前一评价周期末的企业信用信息无异议;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收到企业反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复核工作。 (八)每个自然月的20日,市信用管理系统根据信用评价分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将监理企业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并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发布,因网络传输等原因导致省、市平台信用分同步出现故障的,信用分级结果公布时间顺延。 A(优秀):110分以上(含)。 B(良好):85-110分(含)。 C(一般):70-85分(含)。 D(较差):70分以下。 E(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有效期为12个评价周期: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而被撤销的; 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4.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5.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6.围标串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档评价,直至E级: 1.发生虽未亡人但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3个评价周期; 2.发生一般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6个评价周期; 3.发生较大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二级,降档有效期为12个评价周期。 (十)企业首次参与本市信用评价的,以注册日次日零时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并参照同等分数企业档次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原信用排名及等级保持不变。 四、评定结果应用 (十一)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监理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监理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监督管理及其他 (十四)建设主管部门在对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布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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